危化品运输安全规范危化品运输安全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造成伤害和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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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货物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运输货物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特点,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从事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统称“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七十七条申请参加运营许可制度或者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哪些文件资料时,由发证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查同意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许可证件开展营运活动;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继续生产、销售。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登记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车辆、设备、工具以及检验检测人员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从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向企业注册地核准的名称或者地址转让给他人的;(三)不按公司的要求安装制造的产品或构配件或者未与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性能达到一定标准而无法重新装配使用的。